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165號
CHDV,113,司拍,165,202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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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江嬌容
相 對 人 邱鉦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68萬元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完畢,並向聲請人借貸140萬元。詎
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本金120萬7,845元及其利息
、違約金等,經催討無效,依借款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
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催告函、
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
、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
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
件,復經本院於113年10月7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
見,相對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參,
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65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大城鄉 三林 0000-0000 72.00 全部 002 彰化縣 大城鄉 三林 0000-0000 72.00 35分之7
(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65號 編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鄉○○路0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1層 一層:46.25;總面積:46.25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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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