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2072號債 權 人 彰化縣福興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粘銘燦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福興鄉農會因與債務人許展岳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確認本件聲請支付命令事件之債務人為何人?二、確認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含起訖日、利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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