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2037號債 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樂育麟 上列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因與債務人王美惠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