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1753號
CHDV,113,司促,11753,202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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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53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佟德望



上列債權人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因與債務人
草湖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香港商太古
用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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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草湖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