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1694號債 權 人 黃筱淇 上列債權人黃筱淇因與債務人吳正傑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筱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對債務人吳正傑有新台幣400,000元債權存在之文件。( 本票編號CH615254、CH615255:合計為200,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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