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634號
CHDV,112,訴,634,20241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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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34號
上 訴 人 陳寶珠


被上訴人 蘇美嬌

陳漢中
徐佳
謝必泓
陳漢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6,05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1,491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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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