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52號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53號
聲請人即反
聲請相對人 戊○○
代 理 人 ○○○律師
相對人即反
聲請聲請人 己○○
代 理 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未成年○○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丙○○(○、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丁○○(○、民國000年0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由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戊○○任之。
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己○○得依附表所示之探視方式及時間,與
未成年○○丙○○、乙○○、丁○○會面交往。
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己○○應自112年1月1日起,至未成年○○丙○
○、乙○○、丁○○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即反
聲請相對人戊○○關於丙○○、乙○○、甲○○之扶養費各新臺幣8,000
元;如有一期遲誤履行,當期以後之三期,視為到期。
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己○○應給付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新臺幣
408,000元。
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己○○之反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
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己○○負擔。
反聲請人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己○○負擔。
理 由
一、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
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
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條
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
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法院就前條第1項至
第3項所定得合併請求、變更、追加或反請求之數宗事件,
應合併審理、合併裁判,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分別
審理、分別裁判:請求之標的或其攻擊防禦方法不相牽連。
兩造合意分別審理、分別裁判,經法院認為適當。依事件性
質,認有分別審理、分別裁判之必要,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
1項、第2項、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家事非訟事
件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聲請,準用第41條、第42條第1
項之規定,同法第79條亦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
人戊○○(以下逕以姓名稱之)原於民國111年11月7日向本院
起訴請求離婚、酌定未成年○○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及給付扶養
費,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己○○(以下逕以姓名稱之)另於
111年12月9日提起反訴請求離婚、酌定未成年○○權利義務及
給付扶養費,嗣兩造於111年12月23日就離婚部分調解成立
,有本院111年度司家調字第794、907號調解筆錄附卷可稽
,戊○○復於112年12月5日具狀提出追加請求己○○應返還戊○○
代墊之扶養費新臺幣(下同)674,598元,核兩造請求酌定
未成年○○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給付未成年○○之扶養費、代
墊扶養費等家事非訟事件,均關涉兩造所生之未成年○○權利
義務行使負擔及給付扶養費等事宜,且基礎事實相牽連,兩
造所為之聲請程序皆無不合,依前開規定,自應合併調查、
裁判。
二、戊○○聲請意旨暨反聲請答辯意旨略以:
㈠未成年○○權利義務行使負擔部分聲請意旨略以:
⒈緣己○○為戊○○於100年7月18日結婚之配偶,兩造結婚後之婚
姻生活共同住所於○○○○○路○段00號戊○○父母家中。106年11
月21日起租於○○○○○路000號4樓之2房屋,並居住於上開住所
。兩造婚後陸續生養有3名未成年○○(下合稱3名○○)丙○○(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乙○○(○、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丁○○(○、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共同居住期間,己○○初無異樣,
然自離婚起訴狀起訴前一年半前,己○○罔顧3名年幼○○需要
兩造共同照顧,竟不告而別離家分居,101年I月25日起至11
0年3月31日為兩造照顧○○的時間。己○○於110年3月31日離家
分居,111年10月3日至5日竟住居於○○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並刷用戊○○申辦給己○○之信用卡附卡消費,疑領取3名○○之
中低收入補助花用。戊○○因己○○不為照顧○○且離家未歸而無
力支應租屋處租金;戊○○攜同3名○○與戊○○父母同住,照顧
方法為戊○○照顧與其父母輔助照顧。
⒉己○○於111年10月22日到○○○○○路○段00號戊○○父母家中,探視
3名○○。己○○與丁○○對話中,己○○辯解「媽媽哪有跟叔叔睡
覺」,丁○○就其曾遭己○○接往同住期間經驗回答說「有」。
己○○擔任之工作為與異性密切來往之工作,經常幫客人賭,
又為其老闆主張為半夜工作,半夜經常不回家。兩造離婚後
,關於3名○○之往來,依調解筆錄所示之方法,但己○○常有
未親自行使探視權而任指由第三人接送造成戊○○擔心之情事
。
⒊戊○○為照顧3名○○,在家開店,有充足時間可及時處理3名○○
之照顧教養事宜。經濟上有開店之營業收入,3名○○之飲食
無虞。
⒋兩造於婚姻期間,己○○未替3名○○洗碗、洗衣服。請己○○幫忙
倒垃圾,遭己○○罵三字經。己○○於110年7月4日戊○○叔叔出
殯時,己○○到場急著拜拜一下就走,事後己○○坦誠與異性約
聊天,所以離開。己○○就家庭生活費用只願負擔5,000元,
故戊○○必須盡量做二份工作養3名○○。己○○經常遺棄3名○○不
為照顧,對於○○教育及生活有不利之情形,戊○○有同住家人
可為經濟及扶養之支持,較己○○適宜為3名○○行使權利義務
負擔之親權人或主要照顧者。
⒌己○○對於3名○○生活費之所需不斷藉口,其有一餐沒一餐的扶
養費給付方式,與其離婚前自己花剩才施捨○○相同,己○○不
宜為3名○○行使權利義務負擔之親權人,亦不宜為3名○○之主
要照顧者。
⒍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3年8月1日是兩造暫時處分期間,該期
間己○○應給付3名○○每月共2萬元,然己○○未依暫時處分內容
足額給付扶養費。己○○自112年1月起至112年5月每月均有支
付11,500元,112年6月匯款2,500元,112年7月、8月、9月
、10月均未匯款,112年11月匯款10,000元,112年12月匯款
11,500元,113年1月沒有匯款,113年2月匯款6,000元,113
年3月、4月都沒有匯款。
㈡代墊扶養費及將來扶養費部分聲請意旨略以:
⒈查己○○於110年7月起離開與戊○○及所生3名○○同住之處所分居
,且未曾給付3名○○之扶養費用。於己○○分居期間,戊○○雖
有工作收入,然每月除房租、水、電及瓦斯等生活費外,尚
須支付3名○○之學費、課後安親班費用、社團活動費及保險
費等,並有其他伙食費及生活用品等雜支,不足部分尚須向
戊○○之父母及友人借貸,是為免未成年○○陷於生活困難,依
○○縣平均每戶每年生活支出109年為60萬2152元,○○縣109年
平均每人每年可支配所得為29萬9800元,每人每月為24,983
.3元。扶養費用兩造各負擔2分之1,故己○○應負擔3名○○至
成年每人每月各12,492元元,3人每月共計37,476元。故自1
10年7月1日算至戊○○提起本件聲請之月份111年12月31日止
,共計有18個月,共計為674,568元。
⒉又至扶養費裁定確定前,己○○亦應給付3名○○扶養費,故請求
己○○應自112年1月1日起至3名○○分別成年之日止,按月給付
3名○○之扶養費用每人各給付12,492元,由戊○○代為管理支
用。
㈢就己○○反聲請部分答辯略以:
⒈己○○所稱戊○○情緒控管不佳,時常以難以入目之「垃圾、去
死、滾、幹」等文字辱罵己○○,致己○○難以忍受,遂要求與
戊○○分居,戊○○趁己○○不注意之情況下,將3名○○帶離家中
,返回公婆家同住等語,與事實不符。上開對話內容僅係戊
○○之氣話,對話所述並非真實發生之内容,且係導因戊○○於
110年3月11日發現己○○擔任與異性密切來往之夜間工作,經
常幫客人賭,又半夜經常不回家,遂希望己○○加以收斂,己
○○卻仍我行我素,並乾脆不回家,只主張偶而探視小孩。
⒉己○○所稱111年10月22日己○○到○○○○○路○段00號戊○○父母家中
,探視3名○○之主張與事實不符。己○○經常與告戊○○無端藉
故吵架,無視未成年○○之生活與教育,己○○主張111年10月3
0日、111年11月1日所述並非事實。
⒊戊○○並無任何惡意遺棄己○○之行為,戊○○僅為經濟上照顧之
便利,及因己○○未分擔家庭費用與○○扶養費,致戊○○經濟困
窘,始返回戊○○父母家,由父母協同照顧。己○○既已長久不
與戊○○及3名○○同住,戊○○才係主要照顧者,己○○別離家分
居,疑領取3名○○之中低收入補助花用,學校教師提到己○○
會賭博,讓未成年○○想法偏差,足證戊○○才是真正對3名○○
細心照顧之人,己○○不適合為3名○○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之
人。
⒋己○○遺棄3名○○不為照顧,對於○○教育及生活有不利之情形。
戊○○有同住家人可為經濟及扶養之支持,較己○○適宜為3名○
○行使權利義務負擔。
⒌己○○稱喝酒、抽煙及對話之人為3名○○之祖父,然其實為己○○
及其父親○○○。
⒍戊○○從未阻止或妨礙己○○探視或約定之會面交往,戊○○家亦
自為家族旅遊之損失,而讓3名○○參加己○○弟之婚禮,己○○
片面以初期大家意見交換為不實主張。寒假期間兩造還未有
確定日期,後來另外電話協商日期,關於寒假己○○探視日數
,都已探視完畢,並無己○○所述拒絕行使之情形,關於9月2
3日補課日部分,因兩造並沒有要求探視必須是完整一日24
小時,己○○仍得於未成年○○放學後期間行使探視權,因為戊
○○及戊○○之父母早已訂定112年11月18日家族旅遊,且已支
付住宿費用,該日也非調解筆錄所記載雙數週,而是屬於戊
○○與3名○○相處之日期。
⒎己○○主張戊○○阻止其請領3名○○之低收入補助,其非為3名小
孩生活所需費用,而係為據為己用。
㈣並聲明:兩造所生之○○丙○○、乙○○、丁○○權利義務之行使或
負擔,由戊○○任之。己○○應返還戊○○67萬4568元,及自112
年1月1日起至兩造所生○○丙○○、乙○○、丁○○成年日之前一日
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戊○○關於未成年○○丙○○、乙○○、
丁○○之扶養費用每人各新臺幣12,492元,由戊○○代為管理支
用,如遲誤一期未履行者,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己○○
之反聲請駁回。
三、己○○之反聲請暨答辯意旨略以:
㈠未成年○○權利義務行使負擔部分答辯暨反聲請意旨略以:
⒈兩造結婚後,居住於戊○○家中,與己○○之公婆即戊○○之父母
同住。丙○○於000年0月00日出生,因兩造及婆婆都需要上班
,故在上班期間,會由公公協助照顧。但因公公有飲酒、抽
菸之劣習,己○○不只一次見到公公邊抽菸邊照顧丙○○,己○○
因擔心對丙○○健康產生負面影響,在丙○○約1歲4個月時,帶
著丙○○一起去上班。當時己○○從事美髮工作,時間較為彈性
,遂每日上午出門上班即帶著丙○○出門,下班後才返家,嗣
乙○○於000年0月00日出生,出生之初同樣也是由公公協助照
顧,至乙○○約一歲時,己○○同時將丙○○、乙○○帶去上班。民
國105年許,己○○下班返家時,看見瓦斯桶在地上,公公手
拿著菜刀追著婆婆追砍,當時戊○○尚未下班,己○○擔心自己
與○○遭到波及,旋即帶著○○逃到隔壁鄰居店面求助並請求協
助報警處理,事後己○○向戊○○表示不願意繼續住在該處,擔
心又發生衝突事件,故自105年起,兩造與丙○○、乙○○及婆
婆共同搬家到外面租屋處生活,公公則繼續住在原本住家中
,幾個月後婆婆因不習慣而搬回原本住家。
⒉丙○○長大至年齡約4歲時,己○○就將丙○○、乙○○一起送去幼兒
園,分別就讀中班和小班,當時上課時都是由己○○負責帶去
學校,下課後就接回美髮店內,並在沒有客人的空閒時間指
導○兒完成作業。約7點半才下班返回租屋處。丁○○於000年0
0月00日出生,出生後因兩造都要上班之故,將丁○○委託給
婆婆照顧,同樣1歲多時就由己○○帶去上班。
⒊至110年7月4日時,因兩造發生爭吵,戊○○搬離租屋處返回與
父母同住,○○就由己○○全部負責照顧並與己○○共同居住在租
屋處內。111年9月25日時,戊○○突然將3名○○帶回原住家,
己○○本未在意,認為只是帶著3名○○回去和阿公阿嬤相處,
未料己○○前往戊○○住家欲接3名未成年○○返家時,遭到戊○○
之胞姊、戊○○胞姊之○友及公婆4人強行阻擋(戊○○當時並不
在場),戊○○胞姊並稱是戊○○要求不能讓己○○入內也不能讓
己○○和小孩有接觸,4人遂不顧3名○○在場哭泣、喊著要找媽
媽的請求,強行將己○○推出家門,並自該日起,禁絕己○○與
未成年○○有任何往來,直到聲請暫時處分後,方以目前方案
探視至今。
⒋己○○依據現行探視約定於早上9時30分抵達戊○○家中並在門口
等候。最近一次探視時,丙○○告知己○○在12月9日學校有舉
辦運動會,問媽媽想要上午或下午時段參加。己○○進一步詢
問學校為何要分時段,丙○○表示怕父母碰面吵架,所以自己
把時間分開,讓己○○深感心疼,也不捨丙○○因為兩造糾紛受
到影響。近期乙○○則有提及學校老師、同學及戊○○都發現乙
○○換了新眼鏡,並表示換眼鏡以後確實清楚多了,感謝己○○
帶乙○○配眼鏡。己○○與丁○○聊天時,丁○○問己○○「我們都不
在,那你在家要跟誰睡覺?」,己○○則是回答「因為你們不
在,我都只能跟小白兔睡覺阿(指家中的布偶玩具)」,此
外丁○○近期有向己○○抱怨,平日在家裡時因姊姊去上學,戊
○○去開店,只能在房間看電視看到睡著,覺得很無聊。己○○
與3名○○探視過程,到傍晚接近晚上時,察覺3名○○情緒明顯
變得較為焦躁、常常催促要快一點回家、快一點收拾東西。
主要原因在於兩造約定探視送回時點係晚間8點半,未成年○
○表示如果超過時間回去會被戊○○罵,過去曾經有因去六福
村玩,回程因塞車無法準時返回,船訊息告知戊○○遇到塞車
,戊○○卻態度強硬表示一定要準時,可以看出戊○○對於己○○
送回○○時間的強硬要求,已經造成3名○○壓力與不愉快。
⒌兩造因○○發生之爭議事件:
⑴111年9月25日,己○○要前往戊○○家中接回三名○○時,遭到戊○
○之姐姐、姐姐之○友、公婆四人無端阻止,其中戊○○之姐姐
與○友二人,平常並不住在那邊,而是遭戊○○要求要返家協
助阻攔己○○,當時3名○○都在現場,並且被衝突嚇到而哭泣
,但戊○○一家人並不理會○○哭泣,仍將己○○趕出去,並以髒
話等言語羞辱,事後己○○不只一次前往戊○○家中要看小孩,
都遭到戊○○拒絕,戊○○甚至不顧丁○○在場,辱罵己○○稱「他
跟叔叔睡覺」引導丁○○認為「媽媽很壞、媽媽不來看你把你
拋棄」等等。事後於111年10月9日,丙○○曾向戊○○表示想跟
媽媽吃飯,卻遭到戊○○嚴厲拒絕,且戊○○之胞姊也不斷向○
兒灌輸不利於己○○的錯誤訊息,如稱己○○很丟臉云云,讓己
○○心急如焚,由此也可見戊○○本人及其家庭成員,確實不適
宜照顧未成年○○,己○○到112年1月8日才第一次見到○○,期
間長達數個月之久。
⑵111年11月1日,己○○因戊○○屢次阻攔探視小孩,因此直接前
往學校,但戊○○向小孩老師謊稱持有保護令,可以禁止己○○
接觸小孩,學校在遭到片面欺瞞的情況下,拒絕己○○探視小
孩,甚至驚動警方到場協助。本件事後戊○○甚至將己○○踢出
學校家長LINE群,拒絕讓己○○參與○○在學校的活動,迄今都
無法加回。
⑶112年7月11日,己○○於探視時,發現乙○○看東西習慣瞇眼,
且偶爾會抱怨東西看不清楚,因此擔心視力可能有問題。在
送回○○候用LINE通知戊○○上述情況,戊○○卻片面拒絕,還稱
要配眼鏡你自己帶去配等語。
⑷兩造於111年12月23日調解並就探視方案達成合意後,調解委
員建議先協商寒假期間與年假期間的探視方法,故經兩造協
商後約定以年假後3日即112年1月24日26日,又因1月28、29
為固定雙週探視時間,故寒假5日探視期間以27日為第一日
。其餘四日則排在112年2月7日至10日,與同月11、12日之
固定探視時間進行銜接。詎料於112年2月7日當天上午,己○
○依約前往戊○○住家接○○時,戊○○惡意不交付○○,並將小孩
帶走,己○○當日有請警方到場協助,惟戊○○仍堅持拒絕交付
○○。己○○於次日再度前往戊○○住家,卻遭到戊○○咆哮、叫囂
,稱有本事去跟法院講,我沒在怕等語。本事件因戊○○堅持
拒絕,加上己○○擔心○○目睹父母爭執、影響其身心發展而選
擇暫時退讓不與戊○○衝突,然戊○○迄今無視己○○擔憂○○之善
意,自始都沒有提過要將前開4日之探視時間補回,迄今也
都未補回。
⑸於112年7月20日晚間9時許,戊○○自行持己○○住家遙控器開啟
社○大門,不顧3名○○都在己○○家中而跑到己○○家門口大聲咆
哮、叫囂,此行逕己○○全家人包含3名○○在內均有聽聞,甚
至3名小孩嚇到躲到住家頂樓,顯見戊○○係有暴力傾向,並
不適宜擔任未成年○○權利義務行使之人。事後己○○對戊○○提
起侵入住宅之刑事告訴,戊○○於偵查庭時竟向承辦檢察官謊
稱係○兒開的門。
⑹因兩造為中低收入戶,政府會定期補助餐券,可以持憑證前
往便利商店換購餐點。惟戊○○明知112年8月12日3名○○是在
己○○家中,卻刻意起了大早,搶在己○○之前將餐點換購完畢
。待己○○與3名○○開開心心去換購餐點時,卻遭店員告知已
經被換過了。乙○○為此不滿,甚至質問戊○○為何不能換餐,
戊○○卻稱換好了要等他們回來再吃,並表示在媽媽家的餐點
要媽媽自己想辦法處理。
⑺112年9月23日因遇到雙十連假補班補課,依據兩造所簽之調
解筆錄二、(六)清楚載明:「會面交往日逢○○學校活動日、
學校返校日或必須參加學校輔導日者……當次之會面得順延實
施。……順延之日期由非同住父母另行擇定於其他休假日實施
……有其他正當理由外,同住父母不得拒絕」,故己○○於112
年9月16日通知戊○○,要將9月23日之探視時間改為11月18日
,並告知該日為己○○胞弟即3名○○舅舅的婚禮大事,非常希
望○○們可以一起參加,然卻遭到戊○○無端拒絕。己○○於112
年9月19日更有與丙○○詢問11月18日有沒有事情,舅舅要結
婚,丙○○表示沒有事情,並詢問可不可以參加婚禮,得到媽
媽肯定的答案以後更表示非常開心。然而戊○○仍堅持拒絕,
甚至在開庭訊問時,仍表示不願意讓○○前往,並陳稱有訂旅
遊行程。惟己○○係於112年9月16日就已經通知此事,本事件
己○○因擔心3名○○因戊○○一己之私、惡意刁難己○○之舉,導
致錯過親人的人生大事,迫於無奈聲請強制執行,經民事執
行處以112年司執孟字第68865號寄發執行命令,命戊○○應於
11月18日交付3名○○,戊○○方妥協於該日交付。
⑻112年11月26日己○○與丁○○聊天過程中,丁○○突然提及爸爸曾
帶他去「阿姨」,然後把丁○○丟在客廳,和「阿姨」關在房
間內不知道做什麼事情,而且進去前還向丁○○說房間有陷阱
,不可以靠近也不可以開門,不然會被陷阱打到等語。戊○○
不顧○○主觀上對於「父親」、「母親」、「家庭」的情感,
將○○帶到交往對象家中,甚至為了與交往對象親密往來,把
丁○○一人丟在客廳不顧,顯然有所失職。
⑼己○○與丁○○聊天過程中,丁○○陳述稱看到阿公、阿嬤沒穿衣
服摸來摸去,不知道在做什麼。參以乙○○曾經向己○○表示,
丁○○會去摸阿嬤、兩個姐姐的胸部,且次數不少。令己○○非
常震驚及擔憂,聽聞丁○○曾親眼目睹阿公、阿嬤發生性行為
之事,己○○非常擔心此非偶發事件。
⑽與丁○○聊天過程中,丁○○說他知道為什麼父母沒有繼續在一
起了,己○○於是好奇詢問為什麼會知道,什麼原因,丁○○竟
向己○○稱「因為你偷拿錢」,還表示是爸爸說的等語。足見
戊○○時常向○○灌輸不利於己○○之錯誤觀念,不惜捏造謊言也
要試圖影響○○對於母親的感情與親情。
⑾丙○○向己○○表示戊○○家中住起來不舒服,4人要擠一張床,並
表示希望以後可以常常到媽媽這邊,床更好睡,也想要以後
都可以到媽媽這邊住,偶爾過去爸爸家。丙○○更表示要帶著
妹妹和弟弟一起住,3人不可以分開等語。
⑿與丁○○的聊天過程中,外婆無意間向丁○○詢問,為什麼外婆
傳貼圖、打電話給丁○○,丁○○有時候會沒有回應,或是過很
長一段時間才回覆。丁○○表示:「因為爸爸叫我們不能跟你
傳訊息」所以丁○○都要趁爸爸在睡覺的時候才敢偷偷傳訊息
。於此事件可見,無論戊○○係於親職課程、開庭期日聲稱會
當一個友善父母,並且有反省過去惡意阻撓己○○探視○○的錯
誤行為云云,實際上根本就是為謀求訴訟利益所做的違心之
論,戊○○仍然做著禁止○○與己○○接觸之行為。
⒀丁○○看到祖父母即戊○○之父母脫光衣服睡覺。己○○前業指出
戊○○容任其父母在稚○面前發生性行為的事情非常不當,更
可能嚴重影響○○性觀念與身心發展,詎料戊○○竟置之不理,
導致丁○○又二度向己○○表達不適。足見戊○○根本不在意○○身
心健康,方會對於此等事件置若罔聞。
⒁因己○○經常於會面交往日前往戊○○家中接送未成年○○時,遭
遇未成年○○未準時下樓的情形,己○○原以為只是○○假日貪睡
不以為意。但因頻率過高,因此己○○向未成年○○詢問為什麼
常常沒有準時下樓,未成年○○則表示「爸爸說,因為媽媽來
載就好了,爸爸也沒有用,所以沒必要叫我們起床」。
⒂己○○與未成年○○在訊問○○庭期後第一個交往會面日即113年2
月24日時,○兒表示上次從法院回來後,有次3名○○在車上抱
在一起哭。己○○不明所以,追問後才得知,因為當日在車上
,戊○○向3名○○表示,如果3名○○選擇媽媽的話,就要和3名
未成年○○斷絕關係(原話為拒絕見面),要等到18歲才能去
找他,乙○○還天真表示「不然我們先選爸爸那邊,這樣我們
也可以回來(回到媽媽這邊)」,同時也表達希望己○○不要
把錄音檔提出來讓戊○○知道。
⒍己○○並無不友善父母之情況,調查報告所得結論是以戊○○目
前為主要照顧者為考量,但戊○○之所以目前為主要照顧者,
源於戊○○及其家人在111年9月25日拒絕己○○與3名○○接觸之
不友善行為,請求審酌上開情節及3名○○本身之意願作為親
權認定之考量。
⒎綜上所述,戊○○欠缺友善父母之意識,罔顧未成年○○同時需
要來自雙親的關愛,由戊○○擔任親權行使人顯然不符○○最大
利益之原則,己○○較適宜擔任3名○○之親權人,以維護○○最
大之利益。
⒏兩造依暫時處分調解約定每月逾15,000元部分不強制執行,
己○○自112年1月至6月份有給付11,500元到調解筆錄所載之
帳戶,差額3,500元為丁○○每月可領7,000元之育兒津貼,兩
造應各分3,500元,該育兒津貼原為己○○所領取,戊○○假藉
送○○去幼兒園為理由,先讓政府停撥育兒津貼,再旋即退選
重新申請,由戊○○自己領取,因此己○○認為此部分應當扣除
,己○○於112年7月委託家人匯款5,000元,112年11月匯款10
,000元,112年12月後不確定給付狀況。
㈡將來扶養費部分反聲請意旨略以:3名○○設籍於○○縣,參行政
院主計處公布110年度○○縣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係17,704元,
兩造各負擔百分之五十,戊○○應給付己○○未來擔任3名○○親
權人後,所預期支出之費用每人各8,852元至其分別成年為
止。
㈢就戊○○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及將來扶養費部分答辯略以:
⒈依據證人甲○○證述可知,於110年7月1日戊○○自行搬離兩造租
屋處後,己○○仍有照顧3名○○之事實。顯見兩造於該段期間
確實協力扶養、照顧、陪伴未成年○○之情況,而該協力扶養
、照顧、陪伴等均非不得評價為扶養費用之一部。是己○○既
有負擔扶養之責,戊○○若要請求代墊扶養費用,應由戊○○負
舉證責任,非單純以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之數額資料為依據
。110年7月1日至111年9月25日期間,己○○亦有扶養、照顧
、陪伴3名○○之事實。
⒉111年9月25日起至112年1月1日,因戊○○及其家人惡意阻擋,
己○○無從與3名○○接觸。惟己○○無從扶養、照顧○○之原因,
乃係源於戊○○惡意阻擋所致,戊○○於惡意阻擋之時,即有自
行照顧未成年○○之意欲,自難認其受有不當得利之損害。雖
己○○對於未成年○○之扶養義務並不因戊○○惡意阻擋之行為而
免除,惟該扶養義務既係未成年○○之權利,則應由未成年○○
自行或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主張。戊○○既係以自己之名義並以
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為請求代墊扶養費之論據,則應受其行
為之拘束。否則豈非准許一方面讓○○無從與生母相處,另一
方面又要求生母給付金錢之結果。
⒊未來扶養費部分,己○○主張應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縣每人
每月消費支出17,704元計算,而非以戊○○主張之標準。
㈣並聲明:兩造所生之未成年○○丙○○、乙○○、丁○○之權利義務
行使及負擔由己○○任之。戊○○應自己○○單獨行使與負擔未成
年○○丙○○、乙○○、丁○○之權利義務時起,至成年之日止,按
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己○○未成年○○扶養費各8,852元,及自每
月遲延給付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如遲延一期履行者,其後六期之給付視為到期。戊○○之
聲請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酌定未成年○○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部分:
⒈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
定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定或協定不成者,法院得
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法院為民法第1055條裁判時,應依○○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
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1.○○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
情形。2.○○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3.父母之年齡、職業
、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4.父母保護教養
○○之意願及態度。5.父母○○間或未成年○○與其他共同生活之
人間之感情狀況。6.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
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7.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
值觀。前項○○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
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
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
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民法
第1055條之1亦定有明文。再者,法院為審酌○○之最佳利益
,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
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家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項定有明
文。
⒉經查,兩造原為夫妻,並育有未成年○○丙○○、乙○○、丁○○,
嗣兩造於111年10月26日經本院調解離婚成立,惟就未成年○
○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並未達成協議等情,有戶籍謄本
、本院111年度司家調字第794、907號調解筆錄在卷可稽,
是兩造聲請酌定未成年○○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自屬有據
。
⒊本院為審酌未成年○○最佳利益,依職權囑託本院家事調查官
分別對兩造及未成年○○進行訪視,結果略以:「一、未成年
○○之親權:從兩造所述可知,兩造自分居後,即因經濟問題
衍生的衝突不斷,尤其從未成年○○3(即丁○○)育兒津貼領
取之事更為明顯,對於金錢部分各有各的說法,孰難評斷對
錯為何,惟兩造縱使無法繼續夫妻角色,但仍為三名未成年
○○之父母,身為父母扶養○○本是責任亦是義務,更不該成為
雙方針鋒相對的話題,尤其未成年○○1(即丙○○)所提及兩
造自未成年○○年幼時就教導遇到問題該好好溝通討論而不是
用吵架方式解決,但兩造現在不但沒有以身作則,甚至還會
不顧及孩○的感受不斷在爭執,讓未成年○○困惑於他們所教
的事情真偽,這是對未成年○○的傷害,兩造應想想當年是怎
麽教育○○的,更該反省當期許孩○遇到問題可以好好解決時
,兩造卻用禁止孩○的解決方式在因應,甚至還不自覺得屢
次指責對方的不是,如此要如何期許孩○在成長過程有一個
良好學習模範。其次,相對人提及聲請人曾要求未成年○○1
選擇聲請人;反之,從未成年○○所蒐集之資訊,相對人與相
對人母亦有此情形,可見兩造與相對人母友善父母態度仍不
足,建議兩造接受本院三階親職教育課程、相對人母接受本
院祖父母教育課程,提升友善父母態度。再者,在本院進行
調解前,兩造確實曾因會面交往的事情發生爭執,雖兩造對
於之前會面交往之衝突所述情形有落差,從相對人所提供之
資料,聲請人在本院未調解前,聲請人與聲請人姊之行為確
實在友善父母認知方面較為不足,調查時聲請人提及至本院
接受親職教育後,伊也知道友善父母的重要性,現在也有調
整自己的心態,另查經本院調解後,相對人與未成年○○會面
交往大致已經順利,直至農曆年的會面交往時間,兩造說法
仍有落差,但從該事件可知仍是兩造之間的情緒尚未消弭及
溝通問題所導致,兩造若不改變互動模式,開啟一個善意的
溝通方式,如此只會在兩造的負面情緒中更加為難,不單是
未成年○○1、2(即乙○○)提及愛兩造,○○看見自己所愛的兩
人竟是用吵架的相處方式,心裡只會更加難過,雖未成年○○
3年幼所能表達有限,但從未成年○○3對於兩造住家環境的熟
悉度可知,未成年○○3尚不是很清楚兩造的不愉快,但未成
年○○3也會慢慢長大亦可能感受到兩造之間相處衝突的端倪
,兩造若不能以○○的最大幸福為考量放下過去的不悅,其中
影響最大的仍是三名未成年○○,甚至會導致三名未成年○○的
認知往負面發展。最後,兩造都有爭取三名未成年○○之親權
,搬除兩造之間的恩怨,兩造確實都有照顧三名未成年○○之
經驗,且兩造照顧三名未成年○○之經驗也未有不妥之處,惟
未成年○○1、2皆有一定之年紀及思考方式,亦能明確表達受
照顧意願,另兩造調查時皆提及三名未成年○○感情佳,建議
由聲請人繼續擔任兩名未成年○○之照顧者,兩造身為三名未
成年○○之父母,從兩造調查可知兩造也都深愛三名未成年○○
,惟兩造目前溝通仍有困難,倘兩造願意調整彼此對三名未
成年○○事項溝通討論的方式,以三名未成年○○最大幸福做為
考量,建議由兩造共同行使未成年○○之親權,由聲請人擔任
主要照顧者,惟有關未成年○○之重大及日常生活事項如就學
、戶籍、銀行開戶…等亦建議由聲請人單獨決定;反之,若
兩造無法以未成年○○為出發點進行溝通討論,考量未成年○○
目前實際受照顧狀況,則建議由聲請人單獨行使未成年○○之
親權。二、會面之期望:調查時聲請人自述可以按照兩造11
1年12月23日於本院(111年度司家暫字第55號)所定之會面
交往方式進行;相對人表示希望調解時在與聲請人協調會面
交往時間,因未成年○○1、2亦具有一定之年紀,建議除兩造
之想法外,可佐以未成年○○1、2之想法協助兩造協商日後會
面交往之時間。此外,兩造調查時皆提及經本院調解後所定
會面交往時間,相對人與三名未成年○○會面交往大致上都沒
有問題,直至農暦年時確實因會面交往時間產生誤會導致有
問題,從此事件亦可知若兩造的溝通若不願意改善,往後也
可能又會因此產生不必要的誤會,衍生對對造的不悅。」等
情(見112年度家親聲第252號卷),本件再依職權請本院家
事調官為補充調查,結果略以:「112年4月19日本院因112
年度家查字第16號進行調查,調查發現兩造之友善父母態度
相較前次調查不但沒有改善,彼此敵意更是加劇,112年度
家查字第16號家事調查報告頁12肆、總結報告第一段之内容
,兩造未能反省未成年○○1提及『自幼兩造教導遇到問題是要
好好溝通,而不是吵架方式解決…(詳參112年度家查字第16
號家事調查報告第12頁內容)』,經過時間兩造不但無法改
善並以身作則,反而是衝突越演越烈,更是在得知對造在照
顧三名未成年○○有疑問之處時不去釐清,取而代之的是將問
題放大作為攻擊對方的武器,對於孩○而言,此並非他們所
樂見之情形,孩○跟父母分享生活點滴,是希望讓父母知道
自己的生活情形,未成年○○與父母談話並不會有任何戒心,
且係依孩○的認知而敘述,但兩造卻將此作為攻擊彼此的武
器,如此不但只會讓孩○面對兩造時產生各自一套說法,亦
會使孩○逐漸不敢說出自己的事,當孩○出現行為問題時,兩
造也只是更加指責對方的不是,而非引導孩○處理問題,兩
造身為三名未成年○○之父母,應該有一共同目標為讓三名未
成年○○不因大人的事情,可以平安、健康跟快樂長大才是,
絕非是彼此不停在找對造的問題來證明對造不適任,如此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