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529號
CHDV,111,訴,529,20241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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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29號
原 告 林登生


被 告 林連宗
葉淵潮
林文權
林允啓
林芳隆
林芳賢
林允週
林鏗
黃丁
林萬傳
林登界
吳水生
林子

林清網
林金泉
林聰明
林清輝
林等富
許秀
林聖奇
林品樂
林唐衛
(上4人為林清好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所
為之更正裁定及承受訴訟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之「原記載內容」,均應更正為「
更正後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附表:
編號 判決卷頁處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更正裁定中當事人欄 林唐衡 林唐衛 2 承受訴訟裁定中當事人欄、主文欄、理由欄 林唐衡 林唐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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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