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460號
CHDM,113,附民,460,202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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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60號
原 告 楊雅慈
被 告 施孟瑩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易字第756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施孟瑩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3
年度易字第75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規定,本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
行之聲請,但因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表明被告
所涉案件若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請將本件移
送本院民事庭等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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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