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振良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振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振良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定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84599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11年度簡字第215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