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文松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文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文松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1年1月確定,並入監接續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845990號核准假釋,而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11年度簡字第232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明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