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134號
CHDM,113,聲保,134,2024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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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進勇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進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詹進勇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年、1年6月確定,並入監接續執行。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
1301788430號核准假釋,而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本院(109年度易字第87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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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