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靜森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靜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靜森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後,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9370號核准
假釋,而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訴
字第44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明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