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姚世弦
具 保 人 姚雅如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
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姚雅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
以法院裁定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
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
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姚雅如因受刑人姚世弦犯廢棄物清理法案件,
經依本院之指定出具保證金5萬元後,出具現金保證後停止
羈押,受刑人業獲釋放乙情,有本院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
紙附卷可參。嗣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地合法傳喚結果
,無正當理由不到案接受執行,復拘提無著之事實,此有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2份、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拘票1
份及警員報告書1份存卷可憑。另聲請人通知具保人應於民
國113年8月27日下午2時00分、113年10月22日下午3時30分
,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惟屆期具保人未帶同受刑人到案一
節,此亦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通知1份、送達證書2份在卷
可按,且受刑人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之情形,則有臺灣高
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足參,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