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2148號
CHDM,113,簡,2148,2024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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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ASTANEDA AMAYA EDWARD ROBERTO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595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劉格林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之
膠囊肆顆均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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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