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6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映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112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趙映婷犯過失販賣禁藥罪,處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
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趙映婷應注意其在蝦皮購物所販賣之商品來源是否合法,及
其所販售該批號之產品有無含有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依藥事法
所列管之藥品成分,且依其智識及經驗,並無不能注意之情
形,仍疏未注意及此,自民國113年1月9日前不詳時點起,
在蝦皮購物網站上開設「"T.S-SHOP"」賣場,販售並無國內
核准字號之「仙女糖」(包裝盒上之名稱為「Fairy複合果纖
壓片糖果」)。彰化縣衛生局於同年1月9日向趙映婷購入「F
airy複合果纖壓片糖果」商品後,經檢驗出該商品係含有Si
butramine成分之禁藥。
二、證據
(一)被告趙映婷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被告販賣之商品照片。
(三)被告在蝦皮購物上開設之賣場資訊及其會員資料。
(四)彰化縣衛生局之訂購商品資料、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署之檢驗報告書。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販賣
禁藥罪(檢察官於本院訊問時更正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
並經本院告知被告罪名,已無礙於被告之攻擊防禦)。又
被告因過失犯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之低度行為,應為其過
失犯販賣禁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本案被告向本院表示願受如主文欄所示之宣告,檢察官亦 依被告之表示向本院求刑(見本院卷第61頁),經查,本 案檢察官之求刑並未失當或顯失公平,本院依刑事訴訟法 第451條之1第4項之規定,自應在檢察官求刑之範圍內為 判決,且依刑事訴訟法455條之1第2項規定,檢察官及被 告均不得上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1條之1第3項、第4項、第 454條第1項、第455條之1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黃智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麗芸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