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153號
CHDM,112,金訴,153,202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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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銘達



輔 佐 人 陳貞文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黃梓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16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銘達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彰化縣○○鎮○○路000號。
  理 由
一、被告楊銘達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0月17日訊問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
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爰自同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
二、本院審酌本案審理進度、現有卷證資料、被告犯罪情節及身
心狀況等情,認以限制住居之方式對其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
約束力,可確保本案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進行,無繼續羈
押之必要,是本院裁定被告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如主文 所示之地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許家偉                  法 官 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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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