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許弘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並依
聲請人聲請,於民國(下同)113年6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
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13年6月26日公告於法院
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
已於113年9月26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
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 快本判決不得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毓如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坤鋒商行楊坤鋒 凱基銀行屏東分行 112年12月31日 33,600元 BP5039277 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