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A准予延長安置叁個月,至民國114年3月6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兒童A為聲請人服務中之兒童保護案件
,先前已有多次通報獨留之況,案弟於民國113年1月4日亦
因成人家暴事件波及並影響人身安全由聲請人進行緊急安置
中,然聲請人於113年9月3日上午接獲通報A再度遭母親B留
置家中且未有合適之人進行照顧,社工會同網絡單位前往家
中訪視,但B聲稱已將A帶至身邊照顧並於高雄長庚醫院就診
,然社工請B讓A接聽電話以確認A人身安全,B不斷推拖表述
A在睡覺不讓本讓聲請人社工跟A對話,且經社工與高雄長庚
醫院確認B今日未有就診紀錄,最近一次就醫紀錄是今年6月
。而當聲請人社工於案家等待時,B於下午1時45分左右返家
並自案家3樓將A帶至1樓,顯見B說詞不一致有規避兒少保護
調查之況。本次B將A留置家中且於社工調查過程中規避A留
置家中情事並未給予A妥適照顧,聲請人評估B行為已嚴重影
響兒少人身安全,且案家無其他合適照顧資源,為維護A安
全及權益,聲請人於113年9月3日14時40分進行緊急安置,
並經鈞院裁定繼續安置至113年12月6日。處遇期間A有多筆
獨留紀錄及網絡單位告知A有獨自留置家中之況,聲請人亦
於5月與B擬定安全計劃,並提醒B若因事外出必須安排其他
照顧人力A,然B仍是將A留置家中且未有合適照顧之人協助
照料A,連基本餐食亦未提供予A,常處於飢餓狀態而置之不
理,據A述B有多次夜歸及單獨留置家中之況,亦據社區民眾
指出A經常是一人在家的狀態,針對B將A留置家中狀態,社
工先前與B確認,多以工作、就醫為由,然實際聲請人社工
並未能掌握B生活狀況及無客觀正取可採信B說詞,發現B有
說法不一致之況。A安置後,聲請人於10月安排一次A與B、
案弟親子會面,當日A約遲到10分鐘,聲請人社工觀察A當日
情緒狀態較為焦慮,經關心A焦慮原因,乃A誤以為當日要返
家,經安撫後A情緒有較為緩和,又觀察A會面當日多將重心
放在案弟身上,A會面過程多是拿著手機完遊戲及與親友視
訊,與B互動相當有限。聲請人針對B部分媒合心理諮商資源
,以協助提升B親職能力及梳理自身親密關係議題,於10月
安排首次晤談,B雖現階段願意配合處遇,然親職能力是否
提升及穩定仍需觀察追蹤,聲請人評估B先前多次將A留置家
中且未有合適之人協助照顧,已讓A陷於危險情境且未有穩
定的生活照顧,已危害A身心健康,且A年幼無自我保護能力
,聲請人為保護A之安全故評估案主暫不適宜返家,爰依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向鈞院聲請延長安置3個
月,請貴院准予裁定,實感德便。
二、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
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
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
其他必要之處置:、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
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
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
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
加強必要之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
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第一項兒童及
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
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
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
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
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
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
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亦
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
113年度護字第227號民事裁定、屏東縣政府兒童及少年保護
個案緊急安置通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
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屏東縣兒童及少年寄養個案摘要報
告、屏東縣政府社會處枋寮中心安置個案處遇狀況報告書、
本院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本院兒童與少年安置
事件陳述意見單等文件為證。B則不同意延長安置,其意見
略以:A想回到原來的學校上課學習,想要回到教會與老師
與其他孩子們一起學習,教會這邊也會協助家長每週週一至
週五輔導孩子寫功課,待晚上7點30分再把孩子送回家裡。
假日則會去教會禱告,透過這次教訓,A回家以後我到哪裡
都會帶著A,不會讓他一個人在家,並且會有佳冬鄉主席代
表跟佳冬國小的老師們會協助教導A。我也會配合社工讓A有
快樂的童年。希望不要再延長安置了,讓A早日返家等語。
本院審酌B過去曾多次單獨將A留置於家中,且沒有穩定提供
A餐食,已致A生活狀況陷於危險,有損A身心健康,是B無法
提供A穩定的生活照顧,亦無其他合適照顧資源,縱使B不同
意延長安置,惟經專業社工評估本案有延長安置A之必要。
從而,如未予延長安置,恐不利於A身心健全發展,為維護
兒童A身心安全及最佳利益,自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依前揭
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附表
對照表(113年度護字第290號) A 乙○○ 男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現安置中) 送達代收人 陳○麗 (送達處所保密) B 丙○○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路000○0號 居留證號碼:TB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