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98號
PTDV,113,訴,398,2024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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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9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張惠果
張金鑾
張美照
張尹緁
尤美惠
尤美麗


蘇嘉琪
蘇嘉惠
莊秉洋
被 代 位人 張惠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原告雖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惟撤回狀內並未臚列本件全體被 告,且未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此部分原告應予補正。二、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業已更換,原告應再提出最新之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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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