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588號
PTDV,113,補,588,2024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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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8號
原 告 林湘穎
訴訟代理人 釋圓琮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許紘銘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原告提出被告許紘銘許耀升謝郁鴻之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均不可省略)到院。
二、原告前請求調閱卷宗資料,現已在卷內,請原告到院閱卷,
並於上開期限內補正被告之年籍資料。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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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