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965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6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9月30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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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9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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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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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 │印字000255 │ │1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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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 │印字000256 │ │1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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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台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 │印字000257 │ │1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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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台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 │印字000258 │ │1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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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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