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事聲字,113年度,22號
PTDV,113,執事聲,22,2024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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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2號
抗 告 人
即 異議人 黃耀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之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3年9月5日本院113年度
執事聲字第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
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
回之。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0月1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費
用新臺幣1,000元,是項裁定業於113年10月16日送達抗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今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
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資證明,揆諸首揭
說明,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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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