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1979號
PTDV,113,司繼,1979,202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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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979號
聲 明 人 賴菊貞

代 理 人 侯國勝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利書明(男,民國40年1月12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
路00號)之配偶,係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10月20日死
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
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利書明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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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