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84號聲 請 人 許進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雅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相對人之姓名為鄭雅「銘」,非鄭雅「鉻」,請具 狀更正相對人之姓名。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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