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984號
PTDV,113,司票,984,2024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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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84號
聲 請 人 許進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雅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相對人之姓名為鄭雅「銘」,非鄭雅「鉻」,請具
狀更正相對人之姓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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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