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968號
PTDV,113,司票,968,2024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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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68號
聲 請 人 柯大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德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德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經核聲請狀聲請事項記載之金額有誤(誤繕為新臺幣1,000,
0007元),請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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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