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68號聲 請 人 柯大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德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陳德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二、經核聲請狀聲請事項記載之金額有誤(誤繕為新臺幣1,000, 0007元),請具狀更正。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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