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219號
PTDV,113,司拍,219,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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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劉恩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冠宏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
三千元。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定有明文。是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
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聲請人應繳納3,000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20
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
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
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
「他項權利部全部」)。
三、請提出債務人昱晟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
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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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昱晟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