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211號聲 請 人 孔素鶯 藍婉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曾春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 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