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211號
PTDV,113,司拍,211,2024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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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孔素鶯
藍婉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曾春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
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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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