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76號聲 請 人 許中正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其中支票(票據號碼:AH0913494)1紙, 向付款行陽信銀行屏東分行辦理掛失止付之票據掛失止付通 知書正本(即該通知書左上角記載為副本㈡之正本,不得以 影本代之)。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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