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73號聲 請 人 陳科銘即立禾通信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發票人坤昱企業社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林「峻」毅,非 林「俊」毅,故請更正本件聲請狀之附表。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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