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3年度,73號
PTDV,113,司催,73,2024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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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3號
聲 請 人 陳科銘立禾通信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發票人坤昱企業社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林「峻」毅,非
林「俊」毅,故請更正本件聲請狀之附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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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