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2628號
PTDV,113,司促,12628,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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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2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劉家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8,55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劉家強於111年01月0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信用卡契約等)。債務人未依
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
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62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949元 劉家強 自民國113年11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8 002 新臺幣198608元 自民國113年7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1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198608元 劉家強 自民國113年8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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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