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2382號
PTDV,113,司促,12382,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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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里港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藍伯宇
代 理 人 蘇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姵秀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依聲請狀所附借據,兩造約定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公司
一年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碼年利率1.625%機動利息。故請
陳明是否更正請求利息利率為「週年利率3.31%」,或提出
得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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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