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2358號
PTDV,113,司促,12358,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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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藍國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柯宏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利息利率為週年利率5%計算(法定利率)
,或提出得按週年利率13.15%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經查,聲請狀所附借據借款期限為民國110年3月31日,故請
陳明是否更正利息起算日為110年4月1日,或提出起算日為1
07年3月31日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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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