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2224號
PTDV,113,司促,12224,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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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22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洪茂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1,221元,及自民國94年10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99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洪茂雄於民國93年05月03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
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
均載明於約定書,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人迄次
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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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