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2182號
PTDV,113,司促,12182,2024112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楊清宗
代 理 人 林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塗孫晉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經查,聲請狀所附存戶交易明細,無從知悉匯入帳號債務
人之帳戶,故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385,000元之
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消費借貸契約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
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標的及數
量為「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
給付新台幣38,5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