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1773號
PTDV,113,司促,11773,202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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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7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陳雪嬌李淑靖李柏妤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柏妤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83,713元,及其中新臺幣79,792元部分,自民國111
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75計算之利
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柏妤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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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