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170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董振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麗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李麗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二、請提出催告債務人李麗卿催告函之「清晰收件回執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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