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1633號
PTDV,113,司促,11633,202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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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33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代 理 人 黃聖智
債 務 人 蔡諺陽


蔡明岐

一、債務人蔡諺陽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6,662元,及自民國1
13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
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
6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蔡諺陽強制執
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明岐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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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