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1618號
PTDV,113,司促,11618,2024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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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敬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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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