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1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連英傑
送達處所:高雄鳳山○○○00000○○○(陸軍步兵第一一七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80,695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連英傑於民國112年05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16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16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3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
0月25日止累計933,059元正未給付,其中895,637元為本金
;37,32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連英傑於民國112年09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12日起至民國119年09月12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
月25日止累計247,636元正未給付,其中243,051元為本金;
4,285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
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61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95637元 連英傑 自民國113年10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13 002 新臺幣243051元 連英傑 自民國113年10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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