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1575號
PTDV,113,司促,11575,202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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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7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


債 務 人 張皓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8,42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皓丞前就讀臺灣體育運動大學時,邀同案外人張芮
晨(清算)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6筆,合計借
款本金新臺幣140,97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
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張皓丞自民國113年04月2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新臺幣58,429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57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429元 張皓丞 自民國113年3月21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17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001 新臺幣58429元 張皓丞 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429元 張皓丞 自民國113年4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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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