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1549號
PTDV,113,司促,11549,202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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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4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賴慶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64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
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賴慶霖於民國110年06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
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
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
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㈡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
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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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