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147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金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宥凱法定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宥凱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