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1472號
PTDV,113,司促,11472,2024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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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金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宥凱法定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宥凱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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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