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143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劉姿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宇澤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林宇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二、請提出兩造間存在消費借貸契約之釋明文件(如:有債務人簽 章之借據)。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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