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1403號
PTDV,113,司促,11403,202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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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屏東縣牡丹大梅社區發展協會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提出屏東縣牡丹大梅社區發展協會於主管機關之商
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陳志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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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