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89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賴璿翔
債 務 人 翟金芝即廣富企業社
阮烽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4,163元,及自民國113
年7月30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
9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30日起至
民國113年9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79計算之違約
金,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民國114年2月28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0.681,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362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78,000元,及自民國113
年6月30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3.5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至民
國113年9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5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29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0.352,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0.704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59,244元,及自民國113
年7月30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
9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30日起至
民國113年9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79計算之違約
金,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民國114年2月28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0.681,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362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142,000元,及自民國1
13年6月30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
.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3.5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至
民國113年9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5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29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0.352,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0.704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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