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1383號
PTDV,113,司促,11383,202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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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83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代 理 人 李福奎
債 務 人 陳耀政

林桂蘭

潘玉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291,678元,及自民國1
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75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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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