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1346號
PTDV,113,司促,11346,2024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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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4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豐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04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對於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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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展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