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1318號
PTDV,113,司促,11318,20241108,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東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劉勝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劉勝華之身分證統一編號「L00000000
號」無法查得該債務人,請查明債務人劉勝華之身分證統一
編號是否有誤繕,如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其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