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1310號
PTDV,113,司促,11310,2024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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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10號
債 權 人 李秋萍


債 務 人 張洪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00,000元,及自民國1
11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計算之利
息,暨每100元每日0.1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
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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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